一、受理<?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福建省卫生厅委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等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㈠ 接受当事人申请;
㈡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㈢ 管理鉴定档案;
㈣ 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㈤ 承担福建省卫生厅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㈡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㈢ 职业史、既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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