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南平市职业病诊断的组织等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㈠ 接受当事人申请;
㈡ 组织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等职业病诊断工作;
㈢ 管理诊断档案;
㈣ 承办与诊断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㈤ 承担南平市卫生局委托的有关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㈡职业史、既往史;
㈢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㈣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㈤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㈥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㈦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提供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职防中心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二、组织诊断
第四条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受理诊断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诊断。
第五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通过福建省卫生厅的考核,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职业病诊断组。下设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诊断会诊由组长主持。组长指定1名医师,负责诊断过程记录,并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七条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下列情况的需要,可以聘请本省内的专家参加诊断或者函件咨询。
㈠ 本市无法明确结论的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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