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肖显杰于2002年6月开始在被告首阳机砖厂工作。自2003年6月18日始,原告肖显杰承包了被告厂方从制坯到烧成成品砖的生产业务,双方约定:肖显杰向首阳机砖厂交付成品砖,首阳机砖厂按每万块成品砖235元的标准向肖显杰支付承包费;除机修一人、电工一人、烧窑人员、推土机与供土人员的工资仍由首阳机砖厂支付外,其他一切生产人员的工资全部由肖显杰承担。双方另约定,如造成人身事故,一切损失由肖显杰承担。2003看12月3日肖显杰在首阳机砖厂内安装机用三角带时被碾伤左手中指、无名指和小拇指。2004年10月19日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04]第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肖显杰为工伤。经旬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旬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9日下发了旬劳仲案字第[2004]第12号仲裁调解书,被告同意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9280元。2005看9月20,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肖显杰构成十级工残。2005年11月原告肖显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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