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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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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提前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交通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9月,李某的妻子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下班;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


    李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魏艳民:李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李某回老家是否是在下班途中。老家也是家,所以我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算做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合适。不过也有个疑问。李某并未请假,发生交通事故时又是下班途中,这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呢?


    魏永慧:我想不会有太大影响。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下班确实存在过错,但并不影响对李某的工伤认定。认定工伤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两回事情,因此应该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至于不请假,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李某的违纪行为。


    李普霞:补充两点。首先,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五回老家已成为惯例。所以,李某按惯例回老家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这与员工私自外出办私事不同。其次,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这与认定工伤关系不大。可以举例说明。某员工有市内、郊区两套房屋,为了上班方便,该员工只在周末回城郊,如果此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我想认定该员工为工伤是毫无疑问的。


    刘兰:我也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一,李某在公司有私有住房;李某的私有住房与工伤认定的关系不大。二,李某未请假。根据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并不导致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三,李某周五回家已成惯例,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贾富春: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案例中工伤认定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像李某,存在过错,但这不影响工伤认定。其次,要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适用这一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但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有人有疑问。比如某员工下班到同事家取东西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以前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不应该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该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并不局限于必经路线。员工下班回家即使是绕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上个案例对某员工在城郊、市内都有住房,回哪个家才是上下班途中的分析,也是回答这一问题的。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个比较好理解,就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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