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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3: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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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适应福建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工伤保险制度,省政府于1994年颁发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来为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四年多的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工伤保险工作“三不到位”,即思想上、组织上、职能上不到位。各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重视程度不够,劳动系统的各级领导也未能把工伤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部分的社保部门内部未设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也没有专职从事工伤保险的业务干部(全省专职业务干部仅9人),而且工伤保险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部门之间职能不明确,几个部门都行使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职能。

    二、劳动鉴定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劳动鉴定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地(市)设在安监科(三个地市),有的地(市)设在工资福利科(三个地市),有的地(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靠社保机构(三个地市),而且劳动监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在政策执行上,不少地方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要表现在工伤界定和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评残标准》上,各地宽严不一,同一政策在不同的地方执行会产生不同结果,政策执行的盲目性和随意导致了许多不良影响,例如,部分效益不好的企业的伤残职工,因达不到4级以上标准又距法定退休年龄甚远,于是千方百计地托门路、找关系,提高自己的伤残等级,以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又如,有一些私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不上报也不评残,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因此厦门、福州、泉州的外来民工上访多,诉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甚至上诉法院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三、地(市)统筹机制不完善。目前,全省只有厦门、南平、宁德三地(市)按省政府《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地(市)统筹,其他地(市)均实行县(市)统筹、两级调剂,导致大量基金沉淀在各县(市)而无法调拨。去年,三明的沙县和龙岩的永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工伤支出费用突破200万元,两县分别向三明市和龙岩市申请调剂,由于两市的结余基金均沉淀在县(市),地(市)也处于无能为力状态,只好向省局申请调剂。另外,泉州的永春县政府下文企业自行统筹,省政府办公厅还发文要求泉州市政府予以纠正,而永春县至今尚未纠正过来。

    四、工伤医疗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由于《试行办法》规定实报实销的工伤医疗待遇,加上目前又无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工伤医疗费超常增长。据初步估算,《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的工伤医疗费支出占工伤费用总支出的50%~70%,这加速了部分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失衡。另外,由于医疗卫生配套体制改革跟不上等原因,也导致了工伤医疗费迅猛增长,主要表现在:

    1、医疗卫生事业飞速发展,医疗费用日趋昂贵;

    2、供方(医院)受利益驱使,开“大处方”、“人情方”,加速了工伤医疗费的失控;

    3、“需方”(患者)普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的思想,因而就“小伤病大诊断、轻伤病住院”,重复检查、重复诊断、滥用药品,造成极大的浪费;

    4、患者求优医疗心理,使得转院难以控制,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工伤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伤残人员工伤之后,基于种种原因,不计成本、不求代价、不管结果,多要求到大医院进行治疗,结果往往是多花了费用却未减轻病情,如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某伤残人员96年1月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在广东等地诊治,花费82万元,最终仍是半瘫;

    5、社保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在工伤医疗费支出上审核把关。

    五、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省政府《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闽劳保(97)13号文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控制指标,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试行办法》实施四年来,只有个别地(市)照此办理,其他地(市)有的认为本地(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好,暂不执行此项规定;有的地(市)社保机构干部对“控制指标”的内涵理解不清,也未执行此规定。

    六、覆盖面窄、收缴率低。八地(市)社保机构在扩面工作中,采取“先养老后工伤”的做法,许多非国有企业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性很高,却被拒之门外;而危险性少的企业(如商业等服务性行业)又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对此,各级社保机构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这些都导致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收缴率低。

    七、工伤保险待遇偏低,与《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相比待遇悬殊过大。曾经发生过在同一起伤亡事故中,参保的职工遗属按《试行办法》只领到社保机构给予的工伤保险金2.7万元,而未参保的职工遗属按《条例》规定却能领到企业给予的工伤补偿金13.8万元。同一单位职工由于参保和未参保的区别,导致待遇相差5倍,参保的职工家属不服,到处告状甚至上诉法院。正是由于《试行办法》与《条例》规定的待遇悬殊过大,许多企业职工要求不参加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问题悬而未决。目前,全省国有企业的职业病患者人数达6530人,据煤炭行业统计,职业病患者每年人均医疗费3100元,照此推算,全省职业病患者每年需花费医疗费2024.3万元,而我省98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5353.78万元,如果把职业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38%要用以支付职业病医疗费,长此以往,工伤保险基金必定出现收不抵支,而不把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企业特别是煤炭行业又意见很大,如果纳入,煤炭行业1.5%费率显然偏低,提高费率势在必行。

    九、管理不规范,工作流程和待遇支付手续繁琐。全省九地(市)工伤认定出现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局面:省里由省厅安锅处负责,泉州、漳州、莆田三地(市)由工资福利科负责,南平、龙岩、宁德三地(市)挂靠社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挂靠安监部门和工资福利科的,因认定周期长(一年、半年、一季才开会研究),企业意见大,如三钢劳工处长跑到市劳动局安监科大吵大闹后停保三年。

    十、基金管理不够严格,部分地(市)挤占挪用基金现象较突出。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收支基数由省里统一下达,一些地(市)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全部周转金用完后仍不够支付,而各级政府又再三强调“两个确保”,因此只好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因此,针对工伤保险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十大问题,我们要着眼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本着“服务企业、保障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宗旨,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各级社保机构在宣传工作中要把握基点,“向谁宣传、怎样宣传”要明确。我们的任何改革如果没有领导的大力支持,只能是事倍功半、举步维艰,因此,深化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宣传对象是各级领导同志,宣传时要抓住“工伤保险改革是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这个切入点,力求工伤保险改革工作引起各级领导重视。

    二、切实抓好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基金经办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落实专职人员从事工伤保险工作。

    三、实现工伤保险管理一体化,做到“全局一盘棋、整体同步走”。当然,实现这个目标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因为工伤认定、劳动鉴定目前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但也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和工作流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从建设“规范、有序、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来看,工伤认定和劳动监定纳入各级社保机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四、各地(市)应尽快完善工伤保险地(市)统筹管理机制,凡未能按省政府《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地(市)统筹的,必须从99年元月纠正过来,其沉淀在各县(市)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应上解到地(市)社保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帐户,以增强整个地(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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