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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面临两个“务必”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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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影响以及日益显现的职业危害问题,凸显出工伤保险的现状与社会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不相适应。工伤保险的相对滞后,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

    务必加快工伤保险法制建设步伐

    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目前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均居世界第一,而且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万例左右速度增长。严重的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据专家保守估计,近几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左右,仅仅2001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约在1800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不仅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威胁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进而影响工伤职工的家庭生活,目前因工伤残致贫致困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一些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和1996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组织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身体康复和基本生活,分散有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仅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实施力度不够,使一些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工伤保险政策不够完善。处理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引发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较多;

    三是工伤保险已同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目前国际上有一种将劳工标准引入国际贸易的趋势,一些国家将工伤保险等劳工标准与人权和贸易相联系,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政策已经把不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就多次发生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到欧美国家被以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理由被拒入境;

    四是工伤保险覆盖面狭窄。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结束了中国没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但是它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际上并不包括乡镇企业。但近年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同时,一些乡镇企业、经济实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力量薄弱,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严重,因此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问题已迫切摆在我们面前。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针对我国经济类型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工伤待遇。同时,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并相应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通过建立较高水平的社会共济,进而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率,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工伤风险的目标。

    鉴于上述的原因,务必加快工伤保险法律建设步伐,完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工伤保险法律建设步伐,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工伤保险政策、规范工伤保险程序、规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规范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是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三是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要使工伤保险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必须通过工伤保险的法律建设得以实施。

    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政策需要扩充,有些政策需要完善,近年来,工伤保险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除其他因素,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存在欠严谨和不完善的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建立明确、清晰、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要用法律性逐步代替政策性;确定性逐步代替模糊性;完整性逐步代替残缺性。

    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工伤保险法律系统,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近期亟待完成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统一保险费征缴方式;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管理办法》用以规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管理;制定《工伤保险遗属抚恤条件》用以明确享受遗属抚恤的资格;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用以规范长期工伤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和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工伤保险法律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工伤保险又是个系统工程,因为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多领域的工作。工伤保险工作内容繁杂,工作程序复杂,所以,必须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水平,要培养和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执政为民意识的工伤保险队伍;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章立制;要建立一支工伤保险法律、劳动鉴定技术、信息化和计算机管理研究的专家队伍,开展工伤保险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研究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开展。

    务必加大工伤保险观念更新力度

    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就务必要加大工伤保险观念更新力度,即确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新型的工伤保险观念,实施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内开展工伤预防,有别于政府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从另一个角度通过采取咨询和监督、职业培训、对不同场所安全规定和守则的研究制定、对工作场所危险测定、对职工的健康监察、工伤保险的赔付,是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活动。应该认识到,就整个工伤保险运行系统来讲,工伤保险的赔偿只是工伤保险的一部分。国际工伤保险的发展已走过被动赔偿的消极工伤保险阶段,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赔偿相结合已是国际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近几年我国工矿企业事故频繁,除安全监察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外,工伤保险开展不利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对工伤危害进行调查,开展工伤预防的科学研究等一系列措施,减少和降低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使工伤保险走上通过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工伤保险费率的征缴率的良性循环的轨道。实施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现阶段以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和预防技术研究等活动为重点,以健全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为契机,开创工伤保险的新局面。

    在工伤保险中实施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是促进工伤预防的有效措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仅是实施公平的工伤保险成本分配,促进经济平等性,而且通过费率机制的经济刺激作用实现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为此国家要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的办法,并附以工伤保险差别费率表,各统筹地区根据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业风险等情况,具体确定各单位的费率档次,并根据各单位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调整费率。

    全方位开展工伤保险工作,要将工伤康复工作纳入规划,通过实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我国目前开展工伤康复工作,要做好布局的规划和项目规划工作,充分利用有效资源,逐步建立和逐步完善。

    在现代社会,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存在着遭遇受伤害的风险。无论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措施、劳动安全设施如何完善,劳动者如何严格遵守安全公约和技术操作规程,都无法根除工伤事故。所以,加快工伤保险法制建设步伐与加大工伤保险观念更新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验证明,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方式处理伤害赔偿的问题,往往导致受伤害职工处于不利的境地,即使确立了“无过失赔偿”原则,但仅靠企业一己之力,也将力不能及。经过实践的摸索,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理论下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将构成化解风险、提供保障的坚实的安全网。因此,面对新的挑战,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应该说是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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