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调查谈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9
工伤保险是历史最悠久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法最早,推广最快,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136个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约占96%。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是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12条。这一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工伤补偿原则。四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工伤保险一直延续《劳保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至今没有单独立法。而这一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企业处理工伤十分困难。为了摸清实际情况,寻找对策,我们对天津市的工伤保险现状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和分析。
一、调查的情况与分析
据对84例工伤案例的调查,其中因工死亡占48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占23份,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占13份,按费用分类如下:
1.丧葬费。现行规定为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按我市平均水平,企业三个月工资约为700元,而这笔丧葬费要用来支付冷尸、服装、整容、租车、骨灰盒、告别仪式、火化、花圈等一系列费用,显然是不够的。据案例反映,丧葬费人均支出为1112元,最高为4864元。现行规定与实际支出相比,缺口达40%左右。
2.抚恤费。现行规定为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25%至50%,而近年来,标准工资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目前最多占至5成,这样实际计发的抚恤费为原职工工资收入的12.5%至25%,难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抚恤金随物价指数相应调整的机制,许多遗属纷纷要求发给一次性抚恤金,还需要另加各种名目补助费,包括家属误工费、调整住房费等等。据案例反映,人均为21252元,最高为74498元。
3.护理费。现行规定按机械行业二级工月工资水平约为51元,而案例反映,月实际支出平均为177元,在抢救期间,护理费最高达750元,大大高于现行规定。
4.一次性伤残补助。现行规定没有这项待遇。许多企业在处理善后过程中,为了摆脱繁杂的政策解释与说服工作,同时更重要的是考虑到职工的实际困难,增加了此项待遇。据案例反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伤残补助平均为5127元,最高为39000元。
5.伙食补贴。现行规定每日补贴1.70元,月52元。案例反映,实际支出人均3.80元,月人均114元,与原规定相差一倍多。
6.退休问题。现行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 80%或90%发给,而实际上这些职工大都不办理退休手续,目的是仍按100%领取工资,而且不影响工资升级。
综上所述,可见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脱离了实际,不能有效地保障伤残职工及遗属的基本生活。这是由于现行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管理方式基本上都是延续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和模式,而改革开放后十几年来,我国在经济体制、社会状况、劳动工资、物价水平、生活标准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年来一直未作大的改革,这一制度已经滞后于其他诸项改革,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制度本身落后是造成工伤处理难、争议多、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制,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属于谁的责任,企业均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往往造成职工的心理期望值很高,也与实际补付水平相脱节,这也是造成工伤处理难的重要原因。
第三个原因是劳动鉴定环节薄弱,事故善后处理缺少权威性。近些年来,由于伤残标准没有正式颁布,地方劳鉴体系又不健全,致使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对职工健康受损状况进行检测和鉴别。进行公正、合理地确定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基于此,使企业对闹工伤难以招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事例屡有发生。
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首先,应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使之与其他改革相适应。工伤保险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不怕艰险搞好生产和见义勇为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顺利进行所必需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它之所以在全世界得到重视和普及,究其原因,是因为它直接为生产服务,适应经济、技术发展的必要性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包括改革现有的保障形式与创建新形式同步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这一问题愈来愈重要而迫切。我国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决定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对社会保险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工伤保险的滞后状态,加快改革步伐。
其次,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单独立法,先行一步,使之做到有法可依。在《条例》中应全面调整工伤待遇,建立新的保障项目,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方式。地方应抓住《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工伤保险改革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应适用于全民、股份制、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等一切企业和全部职工。工伤保险要覆盖全社会劳动者,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的单位逐步实行基本模式一致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劳鉴组织,形成省(市)、县(区)企业劳动定鉴网络。根据全国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第五,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走向社会化管理。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和经济改革,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基金制度作保障,实行工伤保险金社会调剂和储备,共担风险,从“工伤企业保险”的模式中走出来。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个人不交费。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行业工伤事故频率,分别确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强制征收,并结合安全考绩定期调整,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同时,搞好受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作,建立职业康复中心,把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
建立在劳动部门领导下的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保值、增殖等工作。实现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及职业康复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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