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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人工伤保险的研究情况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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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社会保险研究所的研究活动概述

    (一)研究进展情况

    中国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研究机构,同时也是国内惟一专门就社会保险领域问题进行研究的科研单位,中国社会保险研究所历来对工伤保险研究十分重视。

    中国于90年代初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所现任科研力量骨干及主要科研人员即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改革的方案设计及试点实施的全过程,就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试点动态反映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1990年,原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社会保险研究室(1994年以后作为现社会保险研究所重要研究力量)承担了工伤保险专项课题研究工作。该项课题的研究报告及调查报告多次得到部领导的批示,当时主持全面劳动工作的阮崇武部长在课题报告首页上批示“工伤保险改革很有必要”曾发至全国省一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保险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起到了重要作用。课题研究的直接成果之一是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初稿。1991年,课题组与原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在营口联合召开了全国首届工伤保险理论研讨会,与会者130人。在当时,是工伤保险领域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一次前所未有较大规模的交流,对深入研究工伤保险改革中的有关理论与实际问题起了推动作用,掀起了一次工伤保险理论研究的热潮,对全国工伤保险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社会保险研究所组建前后,因为社会保险改革实践和形势发展的要求,该所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系列综合性社会保险课题研究工作,如国务院重大总体课题《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七五、八五有关社会保险的重点课题研究,国家科委《社会保险预测模型研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世界银行(WB)、亚洲发展银行(ADB),以及中国与英国、德国、俄罗斯等政府间的合作项目。其中部分自项目开始申请时,我所研究人员便直接参与先期技术援助的准备工作以及立项后的组织研究,以及利用全国工伤保险管理网络和干部队伍为基础独立承担课题并进行研究。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基层改革实践动态紧密追踪,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各层决策部门参考,研究人员直接参与了改革方案讨论制定工作。

    1996年政府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重新制订了评残等级。工伤保险改革实践有大的发展,同时工伤保险研究工作也在走向深入。1997年,应德国工伤保险协会的邀请,我所研究人员由部派出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内从事研究工作5个月,对德国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的制度体制及运作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力图详细清楚地介绍实际运作方法,以为中国工伤保险改革所借鉴参考。派出人员归国前后将数万字的研究成果向中国劳动部与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双方递交,并摘要刊登在两国有关月刊杂志上。根据中德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机构的意向性协议,该研究成果将以中、英、三国文字公开出版。

    1998年,经部领导两次批示后,我所研究人员着手开展中国工伤保险改革与发展及中外比较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研究中,曾在珠海研讨会上进行论证并在成都组织召开全国工伤保险研讨会与改革情况交流会。课题阶段性报告所介绍的一些国外做法已为地方工伤保险改革所借鉴,研究成果对改革实践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和一定的社会效益。现在课题成果已通过部级鉴定。

    (二)研究的主要方面及其争论

    1、关于在中国实行工伤保险的制度模式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及事业发展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该法第九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工伤保险方面,颁布了多部法规和规章,对工伤保险在基金、待遇、享受资格及管理等制度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工伤保险制度历史上未有过“雇主责任制”的阶段,其制度具有较为典型的社会保险特征。形成的基本制度模式是:国家立法、政府组织实施,由企业一方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由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金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这种较高社会化程度的工伤保险,是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而逐渐实现的。

    中国在社会保险改革过程中曾经就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进行过广泛讨论。现已明确: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的实施中,商业保险机构不具备在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参与运作的资格。社会保险是宪法保护的劳动者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制度使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等劳动风险时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它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劳动,也关系到人工成本水平的波动,必须由政府进行按照高效及节俭的原则进行管理。这一点尤其在工伤保险领域较早取得共识。当然,不排除赢利性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制度以外参与补充保险领域内竞争。目前对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研究较多,而对补充工伤保险提法尚不多见,研究亦不足。

    2、关于引进工业发达国家“预防优先、注重康复”的工伤保险基本原则

    中国过去工伤保险只是单纯的待遇给付,改革后已明确了“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原则。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体现了这一思想。做法上一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通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将企业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二是建立安全奖励机制;三是工伤保险机构参与预防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采取各项宣传教育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事故率,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对如何建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体制,如何实现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监督、咨询、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机结合,仍在讨论之中。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能权限,使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具有预防工伤的功能,强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理由是:工伤预防与事故预防在基层工作中相接近,不应当相割离。要使工伤保险事业有一个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工伤预防、工伤治疗康复、工伤赔付,继而根据致使产生赔付费用的事故原因进行有目的重点预防,成为一个循环。目前中国更强调对出事故的企业进行处罚,而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检测不够。过去,技术监督机构基本上为行政性的安全监察服务。现在,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机构在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培训咨询的基础上,对技术检测已经开始重视,尝试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设立技术监察职能并提供“免费”服务,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有一种建议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持建立科研基金,在事故预防研究、项目论证与实施、以及项目启动与评估方面使用。

    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争取职业安全工作人员在事故预防工作上的支持比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中设置事故预防专职人员更为现实,职业安全同工伤保险工作只能分工配合,因二者具不同职能,分属于不同学科。工伤预防服务于工伤保险,同时工伤保险服务于工伤预防。二者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认为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功能应在于调剂和给付。中国工伤事故的隐患确实很多,但不可能用工伤保险基金来解决所有的问题。

    关于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手段与工伤保险如何协调的问题,现在职业安全机构通常使用的方法是罚款。发生事故,先对企业进行罚款和认定工伤,然后再交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赔付。而企业为了避免被罚,隐瞒工伤,使工伤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医疗及待遇。目前现实中存在着处罚与赔偿的矛盾。对这一矛盾需要进行研究。

    3、关于工伤保险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社会化程度

    在范围上,工伤保险是目前中国政府文件惟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较低,主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本权益长期以来保护不足。特别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订立“生死合同”,或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资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而现实是国有企业改革后大批职工下岗,事故率也下滑。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的事故率在上升。职工下岗之后不少在外商投资企业或乡镇企业中重新就业。社会保险对这些人不提供保护,不符合社会保险应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的趋势。而且应当让新企业参与承担工伤保险的社会责任。但乡镇企业及一些非国有企业在资产规模、经济效益与劳动力构成上差异很大。特别是有的乡镇企业用工多为季节工性质。有少数意见主张在乡镇企业等小型企业中部分借鉴雇主责任制办法,主要考虑便于实施和管理。

    目前中国新旧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在企业中并存。工伤保险改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许多由企业管理。从长远来看,必须发挥工伤保险减轻企业经济和事务性负担的作用,但如果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全部管起来,并进行全额支付,其追溯期应当多长及负担总体状况,都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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