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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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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工伤认定在认定范围及认定程序上与以前相比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加全面细致,更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2003年10月,我开始在窗口从事此项工作。通过几年来的工作,我深刻感受到,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好《工伤保险条例》,善于分析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依法保障权益。实际工作工作,我接触了很多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件,其中的一些案件较为典型,现选择三例,希望能够为企业和职工处理此类事件提供帮助。

    例1: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吴某是单位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某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单位认为,吴是单位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单位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单位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这种情况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处理结果:吴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例2:工作过程中受惊吓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某邮递员甲在接受单位工作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提出要求认定工伤。处理结果: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患精神类疾病的。所以,这种情况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例3: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某日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处理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例4: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
    工人汪某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往车间走的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汪某无奈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讨起说法。处理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汪某已经进入公司,其主观目的是为公司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车间的途中不慎滑倒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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