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用户名:密码:        免费注册
首页 > 工伤保险

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赔劳动者因此损失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4
安全评价推荐

    某劳动者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他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只好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论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费用、医疗费、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呢?毋庸置疑,公司必须承担这位劳动者所提及的费用。


    首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没有做到,说明其怠于履行义务。


    其次,劳动者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而给职工造成损失,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劳动者的直接申请行为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公司应承担劳动者的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