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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出工伤事故公司赔偿十万元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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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未满16岁的雷某被非法招收为吹瓶工进入贵州某包装公司上班,经公司培训后上机操作生产,每月的工资是354元。在上班不满一个月后发生了工伤,雷某被机器压伤右手。2006年3月17日,经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雷某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支付了12213.25元的医疗费,630元的护理费,200元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5700元生活费。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引发仲裁申诉。


  【分析】律师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援人雷某系未满16周岁的童工,该公司属于非法用工,而童工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之后,雷某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诉。在庭上,被告方一再否认其不是非法用工,推脱责任,拒绝支付受援人应得的赔偿,承办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经过多轮激烈的辩论,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包装公司支付雷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616.32元,生活费448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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