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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黑肺买单——矽肺病患者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探究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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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的自由开放使得很多人在九十年代中期涉足自然资源开采行业,一个个私营中小矿主瞄准商机掘得第一桶金。但近年愈来愈多的矽肺病患者出现于全国各种矿厂企业,各大媒体屡见不鲜的却是穷困潦倒的矽肺病患者在各方求救无果的情况下坐等生命终结。矿工在为企业主掘得第一桶金后却用自己的生命付出沉重代价,谁为“黑肺”买单?这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法律问题。


【关键字】:


矽肺病 工伤认定 待遇给付 社会救济


【正文】:


近日笔者看到央视新闻调查一则报道,名曰《黑肺》。报道中矽肺病患者万家宝的悲惨遭遇并非个案,在私人矿场缺乏监管、矿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矽肺病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群体问题。谁为黑肺买单?这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法律问题。


矽肺病就是通常所说的肺硬化,患者大多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工作,长期吸入石英粉尘所致的,以肺部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那么,矽肺病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职业病)呢?


一、矽肺病的工伤认定(以“万家宝案”为例)


矿工万家宝由于长期在硼矿和金矿中工作吸入粉尘过多,而导致了矽肺病。在刚得病的时候,伴随咳嗽、胸闷、胸痛等症状,过几年后,容易感染肺结核、肺部肿瘤等并发症。呼吸时明显感觉吃力,不能干体力活,甚至丧失劳动能力。


长期在粉尘浓度超标的环境下工作是导致矽肺病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原因,对于万家宝,可以肯定的是他确实长期在粉尘浓度超标的环境下工作,由于他的尘肺病是因为在工作中而患上的,理应属于职业病中的一种。这点应无争议。


问题的关键是没有用人单位承认曾和万家宝形成劳动关系。


但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下,没有职业病鉴定无法进行仲裁,而没有用人单位用工证明更是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这也发生了“万家宝案”中他们夫妻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因为没有职业病鉴定而被挡在门外。


对于“万家宝案”便把问题的关键归结于用工单位的证明,但万家宝,甚至是大多数毫不懂法的矿工根本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让矿主出具用工证明,又有哪个矿主会被笨到自己打自己脸?


所以,万家宝陷入了为难的境地,举步维艰。


换个角度,也许“万家宝案”会有些许转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应该归结于制度,是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矿工万家宝们缺失了维权的第一道门槛---劳动关系证明。在中国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劳动合同保证的,更有些贫穷地区矿工看着一个月就能比自己种一年地多的收益不惜屈从于矿主的一切要求。难道这些矿工的利益就该被法律所抛弃?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存的特殊状况之下,各级工伤鉴定机构应该灵活使用法律法规,不能死搬教条。对于“万家宝案”,在当地金矿工作的矿工患矽肺病者绝非万家宝一人,案例中就指出和万家宝在同一家金矿工作的矽肺病矿工就有几个。这些人应该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若在找矿主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矿工联合出具证明,证明和金矿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然,这份证明的证明力有待商榷,但这也许是现实情况下“万家宝案”的些许转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矽肺病患者一线生机。


二、矽肺病患者的社会救济


在矽肺病患者呈逐年上升趋势的今天,谁为“黑肺”买单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法律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部门组织的通力合作,需要用人单位的认真负责,需要劳动者的自我保护。


1、司法救济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从根本上保障包括矽肺病矿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给矽肺病患者带来生还希望。


2、行政救济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受理此类争议案件时,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灵活掌握。根据我国现存状况,大多矿工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劳动关系不明,这也导致工伤认定无从下手。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应该灵活掌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矽肺病患者确实无法提供用工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以其他相对宽松的方式证明劳动关系得存在,如承认同一个矿场若干矿工的联合证明等。


3、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应该切实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不光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对自己经济效益负责。试想多几个矽肺病患者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又怎能好的起来?用人单位,特别是矽肺病高发用人单位应该加强防尘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工作环境和劳动者身体、加强培训,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注重环境保护和生产条件的改善;用人单位要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健康素质。


4、劳动者自我保护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无法解决的劳动争议源于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如“万家宝案”中若万家宝当初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问题便迎刃而解。劳动者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结语】:


矽肺病患者数量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能做的是让每一个矽肺病患者都得到一个完满的解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严格治法,用人单位的监管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都将促进矽肺病问题的解决。当然,重要的不是为矽肺病患者找到买单的人,而是从源头上杜绝矽肺病的发生,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两亿元赔偿金的警示---我国首例矽肺病患者索赔案》,朱天虹,《监督管理》2002.2


《预防矽肺企业应采取的措施》,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龙雪丽 何玉红文,《劳动保护》2006.5


《浅议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郑宝玉,《法学视界》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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