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陈某家住增城,为养活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2006年2月起她在广州市一个制衣厂车间辛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6月16日下午的4点45分,陈某在车间工作期间突然发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增城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影像科CT检查报告诊断意见:陈某脑干区急性血肿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在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经增城市人民医院的抢救,患者陈春枚病情恶化,基本无生命生还迹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
基于患者家属有权获得患者病情的知情权以及出于避免医患纠纷等相关考虑,医院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患者家属,陈某的丈夫王某在了解到情况后,表示放弃对陈某治疗,并于2006年6月17日14时45分时在医院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增城市人民医院患者放弃治疗申请书》的亲属签名一栏中签上“王XX”。
就在王某签署放弃对陈某治疗申请书约20分钟后,陈某被证实死亡。增城市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称: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放弃治疗死亡)直接导致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20小时。
【分析】放弃治疗仍认定为工伤。2006年6月21日,王某为其妻子陈某的死亡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局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由突发疾病经抢救至死亡时为20小时,符合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这一认定引起了工厂的不满,工厂将劳动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陈某的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故驳回了工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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