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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转让也要承担员工工伤责任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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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严先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职工,单位与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4月,严先生在单位搬运货物时,货物从高空坠落将其腿部砸伤。经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属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单位由于无法为严先生安排适当工作,于是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07年5月,严先生所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通知,从2007年6月起,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且不安排其工作。


  【分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此,尽管公司转让了,但承继单位应按规定继续承担严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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