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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劳动者可获得那些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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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万某系泰安市某制造公司焊工。2005年7月25日在正常工作时不幸摔伤,当日送至泰安市煤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腰椎横突骨折及腰部外伤。出院后建议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2005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06年3月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万某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等级”。因公司拒绝支付万某工伤待遇,万某向岱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经岱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因公司未给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最终判令被申诉方公司应支付万某下列费用:医疗费2216元、住院伙食费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7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18.75元、交通费2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律师解析: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职工因工致残可依法获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医疗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部分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规定,工伤医药费按照比例报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有部分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即使工伤,请病假也要扣工资,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0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6个月,八级伤残为14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10个月。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5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七级伤残为25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5个月,十级伤残为10个月。


7、生活护理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9、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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