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中的工伤认定 三观点碰撞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肯定方:地震伤害应为工伤
在地震发生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的劳动者,因地震而导致塌方、洪水、泥石流、房屋倒塌等而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否定方:地震伤害不属于工伤
地震是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责事由,因地震而伤亡并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发生地震也不是“事故”,故不能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人为原因而造成,不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
中立方:工伤认定视情况而定
笔者认为,劳动者因地震而受到伤亡,应当根据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具体分析。对于非工作原因以及其他没有劳动关系在地震中遭受损害的人,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不存在工伤问题,可以得到国家法定的抚恤和救济。对在工作中因地震造成伤亡的劳动者,则应按工伤对待。理由是:
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包括地震等自然因素而造成的伤害。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符合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与地震造成伤亡最相符的是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中“暴力等意外伤害”如何理解是两种观点分歧之所在。否定说系狭义解释,将“暴力等意外伤害”限定于人为原因,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未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二、从《条例》16条分析也不宜将地震造成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取肯定和否定两种立法体例,第14、15条是从正面列举属于工伤的情形,第 16条则规定了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16条规定的所有免责事由,其共同之处均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而地震造成劳动者伤亡,均非受害人主观故意,故不宜排除在工伤之外。
三、对比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也不应将地震造成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因地震而受到的伤害显然属于意外伤害。
事实上,经保监会审核的中国各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大同小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均未将“地震、火灾、海啸、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列入。既然在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在地震中受到伤害都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社会保险中,更无理由将受伤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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