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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未经抢救死亡亦应属于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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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未经抢救而死亡。该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其争议较大。笔者以为,对出现的此种情形,只要职工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突发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不是职工及家人主观上故意不予枪救所致,亦应认定属于工伤。其理由如下:


  一、这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为人从出现疾病现象进一步发展至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在该过程中能否达到枪救,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愿所能确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应存在三种情况:⒈突发疾病随即死亡;⒉突发疾病初次诊断后,由于病情发展速度快,在48小时之内未经抢救死亡;⒊突发疾病初次诊断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包含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


  二、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从该情形出现的实际情况看,职工在突发疾病就诊后,之所以在48小时之内未经抢救而死亡,往往不是因为初次诊断后病情发展速度快、来不及枪救,就是由于居住地远离救治单位,待救治人员赶到时,已错过了枪救的时间。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因其均不属于死者及家人主观上故意不予枪救所致,故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


  三、这种情形认定属于工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立法宗旨。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我们应依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和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去宽泛的理解和运用法律,使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尽可能的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以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由,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显然违背了《劳动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对死者也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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