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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打卡病亡也是工伤 打卡点属工作岗位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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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下班排队打卡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名员工是否为工伤死亡?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案件,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下班打卡时病亡仍然属于工伤!


  员工打卡时突然发病身亡


  2005年春节刚过,46岁的欧阳文从老家湖南耒阳来到中山找工作。同年2月23日,欧阳文成为中山一制衣公司的杂工,从事清扫、搬运等杂活。同年11月1日18时许,欧阳文在下班排队打卡时突然晕倒,同事们急忙把他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欧阳文于次日13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是因重症胰腺炎、重症胆管炎以及肝内外胆管结石引起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


  事故发生后,欧阳文的妻子阿英从老家赶来,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在工作时间不属工伤


  中山市劳保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欧阳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但欧阳文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于2006年10月19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所患疾病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欧阳文是在打卡下班后突然晕倒,并非是在“排队准备打卡时”。


  该家公司从医院记录得知,欧阳文6年前已做过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又反复腹痛6年,且未予以正规治疗,死亡前两天再次出现上腹痛,并有发热等症状。因欧阳文长期对该病未采取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所以该病不属于“突发疾病”。


  2006年11月29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中山市劳保局作出的对欧阳文工伤认定。该公司仍然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为,中山市劳保局依法有权对欧阳文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3月27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论焦点


  焦点一:


  下班打卡属工作时间吗?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是在下班后突然晕倒,并不是在上班时间即工作时间。法院认为这是对上班时间机械和片面的理解。


  焦点二:


  打卡场所也属工作岗位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已经结束工作时间,也已离开了工作岗位,就不应因他未曾离开工作场所,而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本案中,欧阳文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欧阳文打卡时所在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


  焦点三:


  突然晕倒属突发疾病吗?


  本案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欧阳文突然晕倒是否属于突发疾病的问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的范畴。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审判实践中,职工和用人单位往往对“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的界定存在争议。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工作岗位仅指职工从事劳动的场所,如车工的岗位只能是其操作的车床。


  但法院在审理中,通常认为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均属其当时的工作岗位,如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参加会议,会场就是该职工当时的工作岗位;上下班打考勤卡,打卡场所就是职工打卡时的工作岗位。


  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仅指职工突然产生疾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不属于突发疾病。


  在审判实践中,突然产生的疾病非常少见,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突发疾病”限制为突然产生疾病,若将“突发疾病”仅限于突然产生疾病,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亦应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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