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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要及时到劳动部门认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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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是某集团有限公司针刺工,在工作时将右手碰伤。先后三次住院54天,共花医疗费10139.64元,已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同时支付何某工伤津贴2600元。工伤治疗期间,何某支付伙食费1180元。
  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何某伤残等级八级。何某因工伤待遇与公司发生争议,医疗期满后公司要求何某返岗,何某不同意至今未回原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三次住院期间伙食费1180元、营养费1180元、护理费1180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0元。
  
  裁决结果: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下列款项:
  1.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540元(10元×54天);
  2.工伤津贴7699元(686.60元×15个月,扣已支付260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66元。
  二、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三、申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诉人给付申诉人。
  
  案件评析:
  申诉人何某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发生后,被诉人虽然及时救治申诉人,并支付医疗费和部分工伤津贴,但伙食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尚未支付。因此,被诉人应按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期的津贴差额部分。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补助与法无据,不予支持。申诉人未能提供需要去外地治疗和护理的有效证据,对其要求支付交通费、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申诉人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到有关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依据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与所在单位协商或走法律途径以取得工伤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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