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是北流市新圩镇人,去年9月应聘到玉林市一家企业工作。今年6月10日晚,吴某按领导的指示,下班后没回家,吃了快餐继续加班至晚上9时许,然后骑摩托车回家。因近段时间城市改造,原回家的路有一段无法行驶,他只得改道绕走一小路回家。因没有路灯,且其摩托车的灯坏了无法照明,导致撞到一水泥柱上,人被撞倒,头部受了严重创伤。路人见后将他送医院抢救。吴某所在公司第3天也先垫付了医疗费。
【争议】
单位领导对于吴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即认为如果是工伤,则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若是不认定为工伤,则不申报而按单位医疗费的规定处理。
认为不属于工伤的主要理由是:吴某不按正常回家的路线行驶;不是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而是他自己不小心撞中水泥柱后受伤的。
认为吴某应属工伤的主要理由是:吴某绕道回家是因为修路所致,属于合理的回家路线;机动车事故包括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不一定是第三人造成。
【探究】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吴某是否属工伤的问题,应适用国务院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吴某的情形应适用该条例第(六)项的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如何正确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而对“途中”的理解,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下班的必定路线;另一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指的是若遇必定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
严格来说,“机动车事故”并不是法律概念。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城市供社会机动车辆和行人行走的地方,应认定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分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但也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确实存在单方面引起的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因此,即使《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所称的“机动车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来认定,也并不排斥自己驾驶机动车摔倒受伤应认定为事实上的交通事故。而且按《工伤保险条例》这条款的规定,职工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不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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