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一刀是一大型机械厂的技术人员。去年初,根据该厂与某落后地区一机械公司的合作协议,胡一刀和其他5名技术工人受本企业派遣到机械公司帮助工作2年。不久前,胡一刀在机械公司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胡一刀找到本企业要求落实相关待遇,但本企业人事部门认为,根据派遣合作协议,派遣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应由机械公司负责,要求胡一刀找机械公司解决。现在胡一刀已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厂与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力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如何确立当事人这一问题。
劳动仲裁当事人是指基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如下特征:
1、以自己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与案件的仲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劳动争议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共同当事人。其中,二人以上的申诉人称为共同申诉人,二人以上的被诉人称为共同被诉人。劳动仲裁和诉讼在确立当事人的原则上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就本案来看,根据派遣合作协议,派遣人员的工伤争议涉及接受单位,所以,应以机械厂和机械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胡一刀的申请是正确的。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劳动者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应当由与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但是,派遣公司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之后,有权利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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