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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孟某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甘 肃 蔡 奇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孟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孟某外出联系工作属于因工外出的范畴,从事的活动与本单位的业务有直接联系。孟某在业务联络结束后出门时由于头晕跌倒撞伤,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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