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之研究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摘要】:职工因公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依法赔偿,因此二者可能出现竞合的情况。我国法律未对此种情况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各地的作法也不一。本文试从工伤保险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探求二者的分野,从制度本身的创设功能的角度出发,寻找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以解决现实的困境。<?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工伤  侵权  竞合  补充模式


 


一、 权利之竞合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只要在职业伤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就有得到救济的权利。侵权赔偿是指受害人在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可获得的赔偿。二者在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职业伤害的情况下发生竞合,也即受害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也可以依照侵权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二者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因此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如下: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6、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7、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8、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理论上的分野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自1884世界上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以来,世界各国也逐渐重视劳工的保护,逐渐建立起各种制度来维护劳工的权益。在面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情况下,出现了多种立法模式:


1、  选择模式


此种立法模式以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早期立法为代表,但现在均已废止。在该模式下,职工因民事侵权发生工伤事故,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求偿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就产生排出另一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在该模式下,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很有可能会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形,具有很大的缺陷。


2、  免除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职工受到侵害后,如果依法成立工伤,那么只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而不能依据侵权责任向侵害人主张赔偿,侵权责任完全免除,而工伤保险则成为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也不是绝对排除,而是相对的。侵权责任的阻却仅限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以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南非等,其中以德国为典型。<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