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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理性选择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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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 


  自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以来,在工伤赔偿问题上,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世界各国分别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救济模式。 


  ()选择模式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了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这种模式虽然赋予了工伤雇员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或补偿,但由于两项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性质,赔偿的项目和内容都不一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数额虽多,但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工伤保险赔偿数额虽少,但可靠及时。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就排除另一种请求权,不存在两种请求权同时适用的可能,因而不能获得最满意的赔偿,实际上对工伤者是非常不利的。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取而代之。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侵权责任的排除仅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

[1]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兼得模式 


  发生工伤后,工伤雇员既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获得雇主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双重保护。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对受害职工:极为有利,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形下,对受害雇员权益的保障极为有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英国,但也受有限制,现其它国家较少采用。在英国,被害人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领5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之半数。此项对劳工优遇之规定,系由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强大压力而制定,而其主要理由则是劳工本身须负担几近半数之保险费。 


  ()补充模式 


  发生工伤后,工伤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二、我国法律对工伤救济的演变 


  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该条例规定了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及医疗期的津贴等均由企业负担,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957年《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公布了14种职业病名单,规定职业病与工伤给付同等待遇。1969年,职业伤害保险资金从全国统一实施和调剂改为企业自筹资金和给付,完全变成了企业保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企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1996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把工伤保险纳人了社会统筹的模式,改变了由企业完全负担的单一模式。 


  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得以突破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这两个法律中,可以看出工伤人员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20041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同时获得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工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丧失: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实际是采取了兼得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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