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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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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裴某于2007年7月被江苏省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往该省石油零售公司某加油站上班,是 《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 “被派遣劳动者”。裴某与派遣公司订有书面合同一份,合同期限3年。2007年11月5日,刚刚度完周末的裴某在上班途中因横穿公路被过往的卡车撞倒,致使左锁骨骨折。伤情稳定后,裴某要求继续上班遭到石油零售公司拒绝。之后,裴某被石油零售公司退回派遣公司。裴某受伤后得不到任何赔偿,只好申请工伤认定。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裴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的 “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但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遇到了麻烦,派遣公司与石油零售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或只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评析]


      关于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在 “劳务派遣”这一章节中规定的很详细。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另外,从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也看出,工伤认定的 “用人单位”是本案中的派遣公司。


    但是,用工单位,也就是本案中所称的石油零售公司是不是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一定,这要看两个单位之间是如何约定的。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 “劳务派遣”时确立了劳动关系的 “三方主体”: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二是被派遣劳动者,三是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中就有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依法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本案,派遣公司与石油零售公司对裴某受工伤后的赔偿应事先约定责任分担,如果没有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行约定,那么,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派遣公司承担,而不是两个单位之间相互推卸,使裴某处于无助境地。


    从5月1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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