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再工作受到人身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天津东洋精密铸造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裁判要旨
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职工在重新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案情
廉学谦原系河北省海运总公司的职工,2000年进入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廉学谦于2001年11月与河北省海运总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2年8月30日,廉学谦与东洋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800元(保险由原单位负担),双方如有一方要解除协议,随时可以解除。廉学谦于2003年11月发病。2003年11月26日,廉学谦家属怀疑其患白血病与工作中接触苯有关,遂提出对廉学谦做职业病鉴定的申请。2004年1月9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2004年1月14日,廉学谦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洋公司对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异议,提出申请进行鉴定。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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