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本案认同法院观点。该案中,陈某有书面劳动协议,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未给其办理相关保险,则参照保险条例,由单位予以赔付。
一、关于“临时工”的提法问题。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只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工伤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求该人员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工伤的认定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条款确定的几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三、几个理解延伸的问题。
1、试工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招聘一熟练技术工人,王某应聘,单位看其是否为熟练工,让其到车床试工,结果断指,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王某与该工厂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认定之说;但是,这并不意味该工厂没有任何责任,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王某的试工是由工厂来安排的;二、王某是在该工厂的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三、工厂的工作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工厂车床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这些因素,合理确定王某是否有权从该工厂获得的赔偿及赔偿数额。
在报到途中,如果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其实答案也是否定的。
2、员工提前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局经调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请假,提前离开的;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李某的工伤是否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李某回老家是否应该算是在下班途中?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末回老家已成惯例,所以我认为应该算做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李某并未请假,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在工作,而不是在下班途中,是否会影响到其工伤的认定呢?再看工伤的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李某未请假离开确实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影响到对李某工伤的认定。认定工伤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两回事情。因此,对李某,应该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至于其未请假,是公司内部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失职人员、以及李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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