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原告:李晓
被告: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9月3日,陈佳受公司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为了公司的利益,席间陈佳十分热情,频频劝酒,宾主双方气氛非常融洽。但是,约喝了半斤白酒后,陈佳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其他人见状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佳入院前已死亡。经鉴定:陈佳属于心源性碎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佳的妻子李晓认为,丈夫陈佳陪客户喝酒系领导指派,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工作需要,因此,其酒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佳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陈佳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不属于工伤。李晓不服,一纸诉状将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佳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佳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陈佳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案例分析】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及因工伤死亡职工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实行的是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发生工伤的,本人或其遗属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统一了工伤标准。本案中陈佳受公司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因喝酒诱发心脏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这就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加以判定。
对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十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鉴于实践中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不作为工伤处理的几种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工伤应遵循三大原则:
第一,“因工致伤”原则。从工伤的法定情形看,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另一类是工伤虽不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应是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如上下班途中;
第二,维护社会利益原则。职工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虽然与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此视作工伤处理,对伤残军人的保护也是同样道理;
第三,“违法行为或自身重大过错例外”原则。即使伤害发生在执行工作期间,但属于劳动者自身违法或有重大过错所致,如上班期间打架斗殴,故意违反机器操作规程而受到伤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和认定工伤的原则,二审法院判定陈佳陪客户喝酒死亡不属于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
第一,本案中陈佳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酒文化,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经常要饮酒助兴。但喝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职业品酒师等特殊职业除外),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职责”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任何单位建立客户关系绝不是由于“美酒佳酿”,而只能是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因此,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就将“醉酒导致伤亡”明确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第二,陈佳属于心脏病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对饮酒可能导致疾病突发也属明知,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饮酒,造成的损害陈佳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老板作为上级指派患心脏病职工陪酒也存在过错。如果因受害人自身过错或他人过错导致损害,责任却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有悖公平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如果将陪酒致伤纳入工伤范围,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不良现象,凡办事必喝酒,不会喝酒就办不成事。酒风盛行,不仅损害了身体健康,也败坏了社会风气。酒喝得越来越高档,奢侈消费屡禁不止,也会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就等于放纵了不良习气的蔓延,甚至可能出现“送礼工伤”、“嫖娼工伤”等荒诞不经的事,严重违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和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受领导指派陪酒而导致职工伤害的案件,法院最终裁判不认定为工伤,从法律上宣告了对陪酒致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否定,这既是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准确理解和执行,也是对劳动者个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本案中指派职工陪酒的公司老板应当负有赔偿责任,陈佳自己也负有责任,同时本案判决也提醒劳动者:盲目服从领导,不顾惜自身健康,饮酒伤身,别指望“工伤保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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