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例:
某企业员工肖某于2006年8月下班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回家,途中与一自卸货车(假牌)相撞,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在此次事故中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肖某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死亡赔偿的要求。用人单位遂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肖某是否属于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作出了肖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肖某亲属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维持了原决定。肖某亲属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肖某在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死的事实均无争议,引起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无证照驾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如果属于该种情形,则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
肖某亲属认为,肖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死亡,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但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肖某受伤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此,肖某受伤的情形,适用“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
笔者认为,从我国对类似行为的规范来看,对于无证照驾驶而发生事故的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所以,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是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该《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此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规范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照车辆,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因无照驾驶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目前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中也没有涉及到无照驾驶这一内容,但是,这并不是说无照驾驶受伤就可以认定工伤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该法对原来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因此,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范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未予以重新规定。
由此可见,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虽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不是弱化而是更加强化。因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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