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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受伤劳动者应注意收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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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某系青岛某销售有限公司的一名售货员,刘某每天都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某天,刘某饭后准时去公司上班,在上班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车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及时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为6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所致。


  刘某认为,其受伤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致,并且自己没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刘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害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刘某仅仅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其申请材料不完整,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刘某接到通知后将材料予以补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刘某的申请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供的材料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对李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并依法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刘某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受伤职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对伤害性质进行审查需要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实践中这些材料大部分是由申请者提供的,了解申请所需材料是受伤者获得有效救济所必需的,这样可以使得受伤职工有意识地保存有力证据,进而得到工伤认定机关的支持。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至少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工伤申请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所必须填写的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法律关系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这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对于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遭遇事故致害时,应当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比如说,工资卡、工资收据、证件等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劳动者应当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诊断证明既是伤害事实的证明又是其伤害事故造成的依据,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对于医疗诊断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如果是因职业病而认定工伤的需要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也就是说,对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可,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发生之后,申请者必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只有这样劳动行政部门才能予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本案中的刘某在第一次申请时仅仅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其提交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要求,所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第18条规定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另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对李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其认定程序和实体结论都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师总结】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见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争议处理程序,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相当普遍,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对此劳动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平时注意积累相关证据,一旦事故发生,劳动者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享受相应待遇。另外,发生事故后,劳动者也要有证据意识,注意相关证据(比如说医疗诊断证明等)的保留,以便在日后的救济途径中应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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