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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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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经朋友介绍在海南某货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其与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某日,王某按照单位的工作要求要前往浙江某地运送一批钢材,按照惯例王某都会提前来到单位对汽车进行临行前的检查工作,以避免路途由于汽车问题耽误行程,所以,王某在工作时间之前来到单位进行检测工作,在对汽车检查过程中,由于汽车的电瓶漏电,王某被电击伤,王某随后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达到职工致残九级。此后王某在医院接受长达数日的治疗,共花去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


  事后,王某要求公司予以工伤认定申请,遭遇公司拒绝后,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公司不服,公司认为,王某所从事的检修工作不是单位要求实施的,另外,其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所以货运公司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维持了认定结论。公司仍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受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前,但是其工作是为了其本职工作顺利地进行,是在工作场合从事的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其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事故不是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另一方面是职工实施的致害行为不是单位要求实施的。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某些工伤认定并不严格要求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为行为致害才是工伤,另外工作原因也并非必须以单位要求职工所为为必备条件。我们现在就以用人单位的异议为视角对本案所涉工伤认定情形予以评析:


  一、“从事预备性工作”是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应当视为由于工作原因所为。


  预备性工作是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所必须的,是为单位利益所为的行为,并且是与职工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前奏,“没有前奏的音乐不可能成为动听的歌曲”,所以,预备性工作应视为职工工作的一部分,是必须存在并且予以保护的。也正是由于预备性工作这种必不可少的性质,《工伤保险条例》对其予以肯定,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由此可以看出,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不以单位委派或者要求为前提的,只要职工主观上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意识,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即可予以认定


  本案中,王某按照惯例提前来到单位对汽车进行临行前的检查工作,王某的这种行为是为了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而且是其工作实现所必须的,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当予以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以不是单位要求实施的行为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结论是和法律相违背的。


  二、工作时间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由此可以看出,职工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想要认定工伤,除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外还必须满足三个要素:首先,所受到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其次,所受伤害必须在工作场所内;最后,职工必须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根据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适用该规定并不严格要求是在工作时间,行为是在工作时间之前所为也是可以的,所以,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以事故不是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结论是与该条规定相违背的。


  综观本案的事实,王某受伤的行为是为单位利益所从事的预备性行为,并且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之前所为的行为,所以其受伤害的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在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符合规定,是正确的认定结论,人民法院的裁决也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仅仅是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也是适用较多的一种情形,但是并非所有工伤认定都必须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法律对于工伤认定有其他规定,可以依据其他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便是明证。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予以及时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逃脱法律责任的做法都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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