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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已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汪某不满已达成协议的工伤待遇再申请劳动仲裁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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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已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


  申诉人:汪某,男,24岁,某省某县人,某市电厂工地油漆工。


  委托代理人:汪某(申诉人之父)。


  被诉人: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


  主要负责人:吴某。


申诉方称:申诉人汪某于1996年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在某电厂主厂房三楼三米多高的架子上变换工作位置时,钢管突然松落,人随即坠落在地,造成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双下肢瘫痪,1997年4月28日医院定为残废。要求被诉人支付生活费及残疾护理费。而被诉人不予理睬。1997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某局某公司汕头经理部于1995年承建某电厂,后转包给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承建。1996年3月,申诉人被南方工区雇用为油漆工,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诉人受伤后,被诉人立即送其进某市当地医院治疗。治疗47天后,病情虽有好转,但未完全治愈。1996年6月30日,申诉人及其父主动要求回原籍就治。经被诉人同意,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补偿申诉人人民币15,000元(含申诉人所做工日工资),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1个月后才提出申诉,本可不予受理,但鉴于工伤已成事实,且伤残严重,生活困难,故决定予以受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诉人付给申诉人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计50,000元;


  3仲裁受理费、案件处理费400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负担200元。


  【评析】


  汪某与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汪某的伤残情况严重,超出了当时签订协议时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况;如果以达成协议合法有效为由拒绝汪某的请求,明显是显失公平,对工伤职工汪某来说极为不利。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受理汪某的申请,并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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