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工伤认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按照这一要求,把握政策界线,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早地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摆到议事日程,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今后一项艰巨的任务。目前,工伤保险和工(公)伤认定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已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工(公)伤认定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仍待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尽快予以规范与完善,并最终得到解决。
一、 当前工(公)伤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伤认定缺乏政策依据
我省于1994年4月开始施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并于1999年12月发布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政策依据。但目前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伤认定及待遇享受,仍按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来处理,涉及到的公伤范围及待遇享受标准均较为模糊,不象《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那样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
2.工伤认定的时效模糊
现行的《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在15-30日内申请工伤。由于这一规定是从建立工伤社会保险规范来要求的,不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遇险特殊情况,报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不可适当延长,而延长到何时,并没有明确界线。这就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极不利于实际操作。一般而言,《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发生的企业工伤事故,给予认定;该《实施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不再予以认定,其工伤的确认及待遇的享受均应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处理。这样做,虽然有利于操作,但对于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原单位的职工来说,办理起来的难度就大了。此种情况,往往引发主管部门的推诿和报告,申请人的多次上访,而信访案件最终又都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处理,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因此,工伤认定的具体时效不能模糊,应具体界定。
3.工(公)伤认定没有统一格式
目前,工(公)伤认定方面尚没有统一格式标准,如:取证调查笔录格式、工(公)伤认定证明书格式等。各地只是按具体认定的需要自行设计,格式没有规范化,就象军队未统一着装,给人以“似民兵而非正规军”之感觉,缺乏一种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长期保存。
4.公伤与工伤用语区分不妥
工伤乃职业伤害的简称,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通用的术语。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采用该术语。公伤,则有因公负伤致残之意,是相对于非因公而言,以区别于企业的工伤。实际上,工伤与公伤并没有本质区别,将其区分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前,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所就任的岗位,也就是其所从事的职业,从事与该岗位有关的工作或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而负伤致残,自然也就是工伤,没必要将公伤与工伤进行区别,否则的话,一方面不利于统一格式标准和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则含有等级制度、歧视对待等不公正之嫌。
二、解决问题的相应思路
鉴于以上工(公)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具体思路是:
1.尽快制定公伤认定的政策依据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有数百万之众,但到目前为止,仍缺乏自己具体的公伤认定政策,还一直套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来处理公伤,这实在是有悖实际。更何况套用就是套用,具体起来则没有操作,许多内容还不得不参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来处理。因此,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涉取《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中适用的条款,并结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制定出符合要求的、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者的工伤认定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
2.明确工(公)伤认定的具体时效
任何政策都应有一个明确界限,否则的话,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还会产生许多纠纷,加重信访的工作量。如:在实际工作中,本人就遇到1978年和1986年发生的工伤到现在才来要求认定的案例。工(公)伤认定没有限定具体时效,看上去是为了解决瞒报漏报工伤的问题,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却给予工(公)伤认定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麻烦,也增添了屡次上访的隐患。因此,真正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明确工(公)伤认定的具体时效,界定一个具体时间,区分这一时效前后发生的工(公)伤应执行不同的处理程序和受理部门,同时,还要明确时效前后工(公)伤认定的政策依据等。
3.规范工(公)伤认定格式
为了便于各地工(公)伤认定工作相互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者的政策理解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促进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规范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早统一工(公)伤认定的各种书面材料格式,统一设计,统一印发,以体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统一“工伤”用语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丰富了公有制的内涵;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政策也将不断完善。既然“工伤”与“公伤”用语的区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那么社会发展到今天,就应该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眼光,坚决统一“工伤”用语,去掉“公伤”称谓。也就是说,不管是企业的工伤认定,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伤认定,均统一使用“工伤”用语,不再使用“公伤”用语。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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