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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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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从此,我国工伤保险步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工伤保险工作有其政策的复杂性、个案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多方面的特点,加之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在如下问题: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些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伤亡,在处理时就形成了同样的工伤,却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情况,容易引起待遇问题上的不公平,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所以建议建立这个层面的工伤保险办法。

    由于我国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国退民进,工伤保险的扩面现阶段难度很大,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转换后或新增长中的这些民企其效益多数为“保工资”或者保税靠贷款的生产型,据了解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较为突出。

    二、职业伤害调查取证难

    工伤事故发生后,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但有些单位则存在诸多人为因素,或隐瞒不报或不据实申报,使工伤认定存在困难。特别是工伤调查取证难度更大,单位及职工不能提供有效依据,事实上单位职工出现工伤后由于各种原因工伤鉴定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这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一方面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能及时救治,或使其伤害程度最小化,这是对用人单位最起码的要求和职责。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反映,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企业老板怕花钱,不肯送其到正规医院去救治,使工伤职工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致使伤害程度加重,必然使工伤保险费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条件所限,对企业或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时,还不能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进行鉴定,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证。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

    工伤保险基金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但在现实中存在工伤保险基金部分流失的现象: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二是有少数单位,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不管什么病都按工伤处理,小伤小病大用药,开假处方,致使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五、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存在着脱节现象

    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目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往往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这样工伤保险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后支付伤亡待遇。据了解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在欠发达地区尚未开展,这样就形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迅猛增长,或者称“恶性循环”。

    解决出现问题和矛盾的对策: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做好学习宣传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贯彻好、落实好、维护好工伤保险的同时,在全社会及广大用人单位中广泛宣传工伤保险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好处。还要深入到街道和社区的广大职工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把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结合起来,使《条例》深入人心,为工伤保险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从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最大限度地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又一把“保护伞”,这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要求并强化用人单位建立良好应急救援措施和资源保障体系,以确保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特别对一部分企业由于人为因素不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或工伤程序的不良后果,对照《条例》对造成工伤的企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些企业视而避之,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使工伤案件久拖不能解决的,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建立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从而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时效性。

    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合理缴纳、支付,是维护职工和缴费单位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的根本要求,所以对于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环节要及时予以堵塞。其办法:一是对应参保单位摸底并掌握参保信息动态,建立应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止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二是对于主动来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如果是发生工伤事故后才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时应防止其瞒报工伤日期;三是为了公正、客观,要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维权监督机制,即真正做到病与工伤区分、伤与药相符、药量与费用一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要与工伤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一是建立一套上述三者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工伤保险制度在预防下赔付,康复下的合理支付,从而达到在全社会形成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与其安全状况实行挂钩,这种具有激励性和促进性的保险费率,能较好表现出公平的成本资源分配并有效促进资源成正比增长的良性发展,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安全的目的。三是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使其发挥更大的保障功能,从而达到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人员和安全预防人员积极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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