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由]
申诉人:高某,男,19岁,安徽籍农民,在某快餐厅打工。
被诉方:某快餐厅。
企业负责人:张某、李某、王某系合伙经营。
1995年11月18日晚,高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左脚被烫伤,经治疗和休息数天,伤情稍有好转后,离开快餐厅。某快餐厅负责人未按工伤处理,高某认为快餐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快餐厅由张某等三人合伙承包经营。高某系安徽籍农民,在该快餐厅打工已有三、四个月,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该快餐厅向劳动部门办理过申领本市“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手续。
11月18日晚,高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一脚踏进放在地上盛在肉汤的大盆,致使左足烫伤。当时高某向快餐厅负责人支取了200元工资,由同乡陪送去医院急诊。经治疗并休息数天后,伤势缓和,高某在离开快餐厅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快餐厅负责人认为烫伤由高某不慎所致,工伤理由不足,高某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分析意见]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该快餐厅对高某未按工伤处理是错误的。
1.根据本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外地劳动力“由于用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有缺陷或劳动条件不良,遭受意外伤害的,按照本规定享受工作待遇。”高某烫伤系由设备、设施缺陷及劳动条件不良引起,因此应按工伤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此该快餐厅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处理结果]
经劳动监察部门上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后,该企业负责人认识了错误,并与高某就工伤待遇协商一致。劳动部门便未立案查处。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简单的工伤待遇案例,但给我们两点启发:
其一,不少小型私人企业负责人、个人承包者及人体工商户的劳动法制念淡薄,缺乏劳动管理基本知识,企业劳动基础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劳动行政部门如不对此加强监督管理,这些企业很可能成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盲区。
其二,个别企业负责人有意无意地将外地劳动力排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之外,对外地劳动力的使用往往“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既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也不给予享受应有的保险福利待遇。因此依法保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应引起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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