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在给百姓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一方面,由于机动车辆增速过快,驾驶人员综合技术素质难尽人意;另一方面,行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在工伤范围内所指的职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明显呈上升趋势。针对于此,本文抛开其它因素,试就一个焦点问题,即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构成要件略谈一二,以表浅议。
劳动部发(1996)第266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发生交通事故情形认定工伤是这样表述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即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才能认定工伤。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4、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这一表述,当时颁布实施时,不可否认其所具有的指导性、实用性,但应看到再好的政策和办法,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有局限性,因此,这一表述也难以脱离这一客观规律。目前,由此引发的许多争议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在四个构成要件中,实际发生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理解和认同上。结合实际情况看,也确实有可商榷之处。
其一,每个单位都有固定作息时间,但实际执行起来,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特别是在一些诸如商贸、建筑、煤矿等较为特殊的行业,岗位的不同,直接反映的就是实际作息时间的不同,存在着同企作息也不同,尤其是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生产一线人员而言,抢工加班,以单定产,无单则休,作息时间更存在变数。
其二,过去城市基础设施薄弱,道路较少,职工上下班路线的选择余地很小,甚至没有选择,必经路线很好认定。但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是越修越多,也越修越好,这就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必经路线已成为理论上的认定。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因为不是在书面规定的作息时间,非本人原因而上下班,恰又行进在不是理论上规定的必经路线,其实已成为绝大数职工上下班的事实选择路线,不幸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最终按照理论构成要件,就难以认定为工伤,是否有些冤枉?
实事求是说,上述两点所存在的不确定性,确实给工伤认定工作增添了诸多难度,但回避事实不是解决问题的良好办法,因为它毕竟传递了一个信息,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具体办事人员如果一定坚持以理论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作为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不愿承认事实,这样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失公平。应该讲,在具体操作中,既要站在维护企业或团体利益的立场上,但也不能忽略了职工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须谨慎操作为上策,不能去做让职工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和心灵还要增加无形创伤的事。
现今,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无疑给职工带来了福音,也给具体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政策上的新的解释,必有助于缓解这方面存在的争议。
此条例对发生交通事故情形认定工伤的表述是这样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与先前劳动部颁发(1996)第266号文的相关表述,明显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定性从大处着眼,体现了“三个代表”的精神;从细微入手,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宽泛,更加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争议双方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大同”之处,减少争议。据此操作更有利于具体办事人员摆脱尴尬的境地,加快办事效率,提高办事质量,从而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有问题就有争议,争议多了不必害怕,只要我们出发点是实事求是的,观念是与时俱进的,就会寻找到解决争议的好的方法,争议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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