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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要求报销全部医药费和赔偿损失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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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高某,女,19岁,原系某文具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文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文具公司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因职业中毒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申诉人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证:申诉人于1995年11月27日到某文具公司做装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月薪300元,1995年12月31日至1996年3月13日因病住进传染病院,被确诊为:1.药物中毒性肝损伤。2.病毒性肝炎、乙型、亚急性重型。花去医药费总计16671.89元,被诉人已按50%给申诉人报销了8336.95元。

    1996年6月14日经该市职业病院“职业中毒诊断组”对申诉人诊断,结果为:“三氯甲烷所致、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因此,申诉人要求报销全部医药费并赔偿损失。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从事生产时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仲裁结果]

    1.被诉人一次性补报医药费及复查费8813.15元;

    2.一次性发住院期间的工资900元;

    3.一次性补发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401.50元;

    4.申诉人予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170元由被诉承担。

    [经验教训]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由于企业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致使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已构成违法行为。企业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积极支持受害者治疗,使其尽快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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