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范某是日照市某区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名客户部经理,在该公司负责客户的危害工作,2006年9月1日,范某由于工作原因要前往青岛市黄岛区,在路上发生事故,致使范某音信全无。其间,单位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了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工资,第4个月后单位停发了其工资,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过了一段时间,范某的家人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宣告范某死亡,并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社保机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范某是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且,其下落不明已经达到法定期限经法院依法予以死亡宣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所以,对于范某直系亲属的请求予以支持,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该依据什么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可以依法享受哪些工伤待遇?现在,我们就结合此案的实际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阐释:
一、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适用该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伤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3.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必须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如果是为自己利益,由于自己原因的外出,在这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4.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本案中,范某是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因履行单位职责而外出,在途中遭遇事故下落不明的,所以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二、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受到伤害的性质依法予以工伤认定之后,便会产生一个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也就是说,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的待遇包括两个方面: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即此时享受的是3个月内照发工资的待遇。
2.事故发生第4个月起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即此时享受的是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宣告下落不明者死亡,我们知道工伤致死的待遇与一般工伤致害待遇是不同的。此时就会出现相关权利人的选择问题,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死的待遇。由于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前面已经予以论述,我们就重点说一下被宣告死亡后工伤待遇的变化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之规定,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职工因工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所属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主张。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根据2003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案中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宣告死亡后,依法核定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职工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符合以上论述的,也是合法的。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且其待遇应当与其伤害程度相适应。工伤致死的待遇与一般致伤工伤待遇是不同的,职工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可以宣告职工死亡。这就会出现相关权利人的选择问题,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死的待遇。作为法官我们建议,权利人应当衡量利益关系,慎重行使自己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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