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对与单位间工伤待遇争议的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情】


  李某是长沙某超市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李某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2006年6月3日,李某在超市搬运货物过程中,由于不慎被货架上的货物砸伤,事发之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当地一家社保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超市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理后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在李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7月5日作出伤残三级的鉴定结论。单位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而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李某向长沙市某区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后于7月15日作出裁决并当场送达,单位应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


  李某仍不服,于7月20日起诉至长沙某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伤性质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所以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单位依法承担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的全部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护理费的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共同缴纳,对于护理费用人单位仅仅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即6月3日至7月5日之间的。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的落实产生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在争议的处理中适用法律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遵循仲裁前置规则,即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涉及的便是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我们现在就以本案为例对于此时的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予以集中阐释:


  一、对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的落实问题产生争议的,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简言之,对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的李某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将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此时是以民事诉讼为由予以受理的。


  二、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争议事实的查明,法律规定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裁决的,权利人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仲裁机构是在7月15日送达仲裁裁决书,而李某是在7月20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这符合《劳动法》关于诉讼时限“十五日内”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有明确的被告;再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后,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首先,李某是工伤待遇的实际享受者,所以李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有原告资格。其次,李某不服单位给予的工伤待遇,其单位是其合法权利的侵犯者,所以单位具备被告资格。再次,李某向法院提出了有关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后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由于被告位于长沙某区,所以长沙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李某将仲裁后的工伤待遇争议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且是合法的。


  【律师总结】


  在职工工伤索取赔偿的过程中,有一种争议值得特别注意,这就是本案所涉及的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该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在救济程序方面就必须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此时的诉讼性质是民事诉讼,这也是工伤赔偿诉讼中唯一的民事诉讼,其余诉讼均为行政诉讼。同样是就工伤待遇落实方面的争议,如果是在与用人单位之间,最终进行的是民事诉讼;如果工伤待遇争议是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则最终进行的是行政诉讼。作为法官我们建议,要切实理清劳动赔偿过程中各种诉讼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公民的诉权。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