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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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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是烟台某机械厂的一名电焊工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为李某缴纳了各类保险。某天,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慎,其左眼遭受电焊伤害,随后,李某被送往烟台某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后又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李某的伤情渐渐稳定,但是由于受伤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以后的劳动能力,于是,李某向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并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后认定李某的伤残达到职工致残九级,于是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于4月5日将结论送达李某。


  对于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李某不服,李某认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于是于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咨询相关律师才得知,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鉴定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而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4月13日,李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烟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事实清楚,符合鉴定的有关规定,所以依法作出和市鉴定委员会同样的鉴定结论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对于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那么,此时当事人应该寻求何种途径进行救济呢?本案也就涉及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服,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现在,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于不服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予以论述:


  一、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性较强,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由此可以看到,劳动能力的鉴定是具有专业性的工作,必须由具有鉴定条件的鉴定委员会进行。法院是法律的适用机关,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是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法官的专长。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李某不服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的处理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鉴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性,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市级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鉴定机关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机关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只能按该鉴定的结论给予工伤待遇。


  本案中,李某咨询的律师认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鉴定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而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


  三、再次鉴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认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相关诊断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也就是说,申请者不服鉴定结论的必须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15天的起算点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而不是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法律之所以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起初起诉的做法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其能及时咨询相关律师,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再次鉴定机关提出申请,其补救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权利因此得到了保障。


  【律师总结】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性极强,需要专业人员和机构,所以法院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无管辖权,当申请者对于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只能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且再次申请鉴定是受时间限制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申请者一定要注意提出再次申请的时间限制,即再次申请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将失去再次申请鉴定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讲,积极地行使权利就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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