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摘要】
徐某系某粮油运输公司招用的农民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5月22日下午,公司安排徐某与另外一名装卸工钱某及货车司机于某去某面粉厂拉面粉,在装完面粉回来的路上,徐某和钱某坐在装满面粉袋子的车上。由于路面不平,汽车颠簸剧烈,致使徐某从车上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右腿小腿部分骨打。在治疗过程中,某粮油运输公司只支付了1000元住院费,其余费用不予承担。公司的理由是,徐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职工;徐某坐在货车上摔下来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小心,而同坐在车上的钱某却平安无事。徐某不服,请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粮油运输公司按工伤承担其骨折所花全部费用6500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1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胜诉。
【法律问题】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工作过程中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理、法律解释】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在工作过程 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案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某粮油运输公司以徐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对徐某提供工伤待遇是违法行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使用劳动力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某粮油运输公司没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该公司就可不承担徐某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某粮油运输公司虽然没有和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徐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使用了徐某的劳动力、接受了徐某提供的劳动,两者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该劳动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有所欠缺,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目前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在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应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之外。所以,本案中某粮油运输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徐某提供工伤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还有以下两点应予注意:
第一,某粮油运输公司以徐某自己不小心摔伤为由不承担其工伤待遇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该公司徐某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没有事实依据。仅凭同坐车上的钱某未摔下车就称徐某不小心,是一种假想、推测 ,显然会与事实有极大出入。(2)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只有职工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以外,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不管劳动者本人有无过错,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本案中,徐某在伤害发生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是由货车装货较多、道路不平引起的。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对徐某腿部骨折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应销全部医疗费用。
第二,徐某的农民工身份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制度改革后,农民工和城镇工的差别逐渐减少,并最终导致消失。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未采用农民工和城镇工的划分,而是同等对待。农民工遭受工伤,其待遇应和城镇工相同,没有谁享受谁不享受或谁享受得多谁享受得少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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