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切莫私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职工汪某系运输公司装卸工,2002年在一次装卸送货工作中,因所乘坐的大货车在行车途中发生滑落,致使汪某死亡。2003年1月,肇事司机王某和运输公司与汪某的遗属双方就关于解决交通事故的损失达成协议,由王某和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6000元,因王某无力承担,由运输公司如约支付了上述赔偿费用。此后,同年7月,汪某家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该部门确认汪某为因工死亡,并对其四名供养的直系亲属,经核准享受定期抚恤金合计1508元/月。按相关规定,该笔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但由于汪某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由运输公司支付。运输公司则要求以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执行,不再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仲裁委。
仲裁:仲裁经审理裁决:运输公司支付汪某供养直系亲属四人的定期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1508元/月。
评析:那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否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而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解决呢?也就是俗称的“私了”?从法律角度上讲,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畴,而“私了”,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民事主体的双方,就受伤一事自行协商解决,劳动者由此获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二者的特性与区别是什么呢?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所获得的赔偿。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需要医疗和经济补偿,国家是通过依法建立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来解决的。国家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保障工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同时避免用人单位规避相应的责任。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在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中,已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范围和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避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相互扯皮的情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及时获得救助,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赔偿是不具有当事人协商的特征。民事赔偿是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是因一方违法或违约而形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是有别于工伤赔偿的。
本案中运输公司拒绝支付汪某供养直系亲属四人的定期抚恤金的理由,是认为已与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为此支付了十几万元的费用。殊不知,按工伤保险的待遇的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除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有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后者是其供养亲属应享有的长期的或终身的待遇,往往会因“私了”而被剥夺,失去了应有的权利。结论应当说是肯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应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定程序认定工伤并获得各种相应待遇。目前也有部分专家、学者们认为就受伤职工而言,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应可以兼得,法律应当允许工伤受害者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获得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可在工伤赔偿的基础上获得民事赔偿,而不应由民事赔偿取代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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