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该条前六项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考虑到条例规定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多是对现有工伤制度的继承,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了给工伤范围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条例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该条对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使那些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军人,旧伤复发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鼓励职工为国家、集体的利益多做贡献,倡导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
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都属于工伤的范围,职工依照上述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按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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