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者该职工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则应一次性书面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受理。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30日内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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