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但不属于工伤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由于本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自身伤亡的。二是由于本人醉酒在工作中导致伤亡的。三是由于自残或者自杀造成伤亡的。如果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这种伤害又是由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某一种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该职工不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条例正式基于这一认识,对工伤的范围做了规定。但是,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行为造成的伤害都认定为工伤。为此,条例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掌握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如果符合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受害人应该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加害人就不应认定为工伤。二是对于醉酒的认定,应按有关规定检测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如果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就应认定为醉酒。行为人因醉酒给他人造成伤害,符合应该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受害人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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