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有什么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展工伤保险登记,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有关基础信息,为缴费单位建立缴费记录,并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好准备。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工伤保险登记是维护工伤保险强制性、严肃性的有力手段。办理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三)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发生变动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上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工伤保险登记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四)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为: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六)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工伤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登记证。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或损毁。遗失登一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