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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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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建立之初主要对因工伤伤残人员进行医疗赔付和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意识到,通过工伤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通过工伤康复帮助工伤人员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能力,不仅是对工伤人员劳动尊严的尊重,更有利于制度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建立预防、康复、补偿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现实选择。特别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同时,对职业人群的劳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已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事故易发并存时期,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近年来,工伤事故率居高不下,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国GDP的2.5—3%。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要求工伤保险在扎实做好待遇补偿的同时,应该逐步创造条件向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功能延伸,建立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功能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三大功能: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
    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而工伤康复起到的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现状评估
    (一)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一是,以《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形成了我国早期的工伤保险制度。1951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确定了以因工伤残待遇为主的工伤保险内容。二是,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标志,在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取得进展。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开始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试行办法》中工伤保险的重点仍是工伤待遇补偿,但同时也明确提出应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者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并就预防内容、康复机构建设和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规定。三是,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标志,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但《条例》仍是以待遇补偿为重点,取消了关于预防、康复的部分规定。
    (二)实施情况
    1、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把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保障人群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同时,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了高危行业及农民工参保。这些举措极大推动了工伤保险工作,使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2003年、2004年、2005年,参保人数分别从4575万人扩大到6845万人和8390万人。
    2、工伤补偿待遇不断完善
    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待遇项目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工伤补偿待遇的给付采取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当前和长期的生活都能得到充分保障。2005年,有63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3、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1)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农民工参保更具有操作性。
    (2)为保护建筑、矿山等高危企业的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高危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无论以什么方式在城镇就业,都有权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在支付待遇方面,考虑到农民工特点,规定1至4级伤残人员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更为灵活方便。
    (4)为保护在非法用工范围就业的因工伤残亡职工和童工,劳动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劳动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用工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充分保护了在非法用工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的权益。
    4、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1)工伤预防有了一定的进展
    虽然《条例》没有规定工伤预防经费的支出渠道,但是部分地区在实践中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工伤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11个省市建立了工伤预防经费保障机制,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比例一般为3%-5%,最高不超过8%。二是,开展了以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为主的工伤预防。
    (2)工伤康复主要在试点城市开展
    我国的工伤康复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康复主要采取的模式三种。一种是自办,一种是委托综合医院中的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另一种是与社会康复机构共建三种模式。在三种模式中,康复内容各有侧重。如,南昌市劳动医疗康复中心注重医疗康复的早期介入。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率先开展职业康复,侧重于对伤残职工进行职业康复训练。从整体看,不管是医疗康复还是职业康复,在理论和实践领域基本上是处于探索阶段。
    (三)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从参保人数看,目前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有2.4亿人,农民工达到1亿人,而2005年底参保人数是8930万人,离广覆盖还有一定差距。从参保企业看,尽管《条例》已经将参保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各类企业,但当前的参保人员集中在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煤炭建筑等高危行业,相当一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大量的农民工就集中于此。
    2、工伤预防、补偿、康复存在事实上的脱节
    目前,大部分地区把待遇补偿做为工伤保险的主要工作,重点是进行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伤预防工作进展缓慢。另外,虽然《条例》对工伤医疗及解决工伤职工必需的生活辅助用具费用进行了规定,但工伤康复的实施细则,如工伤康复的标准、工伤康复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康复辅助配置器具目录等都没有规定,造成《条例》的指导性不强。
    3、工伤补偿政策不完善
    首先是政策层面上,存在着待遇补偿水平和给付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不适应的问题。其次在管理层面上,缺乏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的支撑。另外,在工伤基金征缴、支出和基金管理结构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4、工伤预防力度差。
    (1)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我国的行业差别费率只有3类11个费率档次,费率档差少,而且企业费率间的差距也只有6倍。在对14个省市的统计中,有57%的省市认为目前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工伤预防的作用并不明显。
    (2)工伤预防工作缺乏协调配合,效果不明显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劳动保障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按职能划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实施和运作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事故的认定查处预防等工作。安全管理和工伤预防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从实际情况看,完全由安全管理部门实现工伤预防的职能不现实,必须几个部门联合开展预防工作。
    5、工伤康复工作难以推进
    (1)农民工难以获得康复权益保障
    从待遇享受看,大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往往能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一般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医疗救治。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即使参加工伤保险,因流动性大的特点、权益保护也无法到位,工伤康复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
    (2)工伤康复有关规定适用性不强
    目前有关康复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的劳动者而设计,工伤康复在具体实施时仍与原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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