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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使的机动车撞死乙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2: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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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于某是吉林人,2003年6月来北京找工作。2003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高速行驶中的卞某驾驶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900度,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114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110公里/小时。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穿高速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对此,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的因素。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一般人的常识。于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于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虽然超过了110公里的最高时速,但考虑到《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行驶的,才给予处罚。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卞某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穿越高速公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卞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公安部颁布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时速高达114公里,超过了最高时速限制,处于违章行驶的状态。同时,即便机动车是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但也不能免除其在行驶过程中应尽的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的义务。高速公路上视野开阔,如果机动车驾驶员精神高度集中,在发现有行人进入高速高速公路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完全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评析]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高速公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通环境,行人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如果行人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违反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进入高速公路,就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后果。所以,在本案中,行人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虽然较一般的道路享有更高的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就可以不尽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当然义务。本案中,驾驶员驾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均规定“最高时速,小客车不得超过110公里。”虽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驾车超过最高时速限制不到20公里的不予处罚,但并未规定该行为不算违章。法律条文均有其严格的含义,不能做想当然的逻辑推理。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即便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公里也应认定为违章。而且,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管理,针对的是一般的违章行为,并不适用于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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