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中止审理的工伤案件能否适用部分裁决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情摘要]


申诉人江某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4213开始受聘于被诉单位,2005516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81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59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劳社复决字[2005]52号),撤销了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2004]某劳认0282号)。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712作出《工伤认定书》(NO5665),认定申诉人为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712评定申诉人为九级伤残。被诉人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并书面确认将对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NO5665)提起行政复议。申诉人于2004516200467在医院住院治疗,申诉人提供了住院期间医药费发票金额为8342.96元。申诉人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申诉人提供了临澧县柏枝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临澧县柏枝乡石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诉人家庭属于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现无收入、无股份年度分红等,已变卖所有活动资产用于医疗及生活,家中危房因无人居住整理现已倒塌。申诉人于2005228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005315日本委第一次开庭进行审理,申诉人当庭追加仲裁请求要求被诉人支付工伤待遇,因申诉人对某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2004]某劳认0282号)不服,行政复议尚在处理过程中,本委于2005316开始中止审理。2005810申诉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委申请部分裁决被诉人支付工资及医药费合计35051.46元。


 


[处理结果]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部分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诉人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390元,医疗费8342.96元,两项合计8732.96元。


二、申诉人其它仲裁请求待对申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再进行终结裁决。


本部分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诉人如不服本部分裁决可以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


 


[本案评析]


实践中,很多工伤认定结论要经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评残结论可能被申请复查,所需要的时间往往是急需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难以承受的,而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些程序达到拖延的目的。为了切实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生存需要,国家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急需的工资、医疗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就部分裁决起诉,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诉人明确表示将对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712作出《工伤认定书》(NO5665)提起行政复议,不愿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用及工资,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生活已极其困难,符合部分裁决的条件。申诉人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被诉人应先按2004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16个工作日的工资390元(510/20.92×16)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342.96元。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