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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工伤保险的实践与探索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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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底颁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让我们感受到国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力度和决心。同时更加坚定了我们在海南省一贯推行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信心。

    海南省1993年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1994年1月起海南境内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一全员覆盖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属先例。

    十二年来,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批因工伤残人员及工亡亲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遗属都为这制度叫好。

    截止2006年第一季度末,全省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5万人,历年累计享受待遇1292人(次)。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26人,发生职业病12人,供养亲属61人。

    一、基本做法

  (一)政策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企业的从业人员;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4、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5、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省修改原条例,通过人大立法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其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本经济特区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各类企业;2、个体工商户;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后,我省在政策上即在适用范围、待遇标准等方面没有再作新的调整。

  (二)参保缴费与费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是由统筹地区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登记、参保缴费的。而2000年以前该项工作是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均为0.5。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于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工伤保险费划拨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性质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一样,按月申报缴费。


 


    浮动费率。2004年以前,我省参保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一样实行浮动费率。即当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第二年上调一个档次费率。上调当年没有再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即第三年)调回基准费率。2005年《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5,不实行浮动。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保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操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同一机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发生争议,按同一套处理办法。

    二、效果

  (一)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把工伤风险让社会化解,有利于用人单位在体制改革浪潮中集中精力抓大事要事,同时提高了参保职工的待遇水平,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1、保证了工伤职工的治疗

    某省级医院一司机在出车接送病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性骨折,多器官功能衰竭,休克昏迷3个多月。经过抢救治疗,不仅该职工从死亡线上奇迹般地活了下来,还恢复了行走等功能,生活部分自理。在抢救治疗期间,社保机构为其支付了120万元的医疗费,从2003年2月起每月还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300多元。单位的人都讲,没有社保的支持,这司机不可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海南省高级体育学校田径运动员王某2004年4月17日在训练时受伤,右膝关节半月板严重破裂。王某的运动生涯面临结束的考验。在省社保局支持下,王某被及时送往北京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医院手术治疗。王某出院后不辜负单位和社保机构关心,积极康复,并循序渐进恢复田径训练,于2005年取得十运会第三名,东亚运动会第一名的好成绩。

    2、保证了遗属的生活

    某水利工程设计院一位工程师1995年5月在出差途中发生工伤死亡,当时其配偶在农村,年老多病,家里又有死者80多岁的老母亲,孩子刚毕业还没有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省社保局及时为其排忧解难,除支付一笔补助金外,还供养其配偶和母亲,按月支付每人抚恤金570多元。现用人单位虽然不景气,但由社保供养的婆媳平安地生活着。一提到社保,单位的人就说,没有社保提供这样较高的生活费,这遗属不可能生活得这么安定。假设由用人单位抚养,最多也只能每月给一两百元,更不用说每年还调整提高了。

    3、保障伤残职工基本生活

    某交通规费征稽所副所长黄某1999年在追查私油车辆时发生车祸导至颅脑重伤,治疗后仍呈全残状态。7年来由社保机构支付医疗康复费160多万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500多元,保证了伤残者的基本生活。现配偶正常上班,女儿也考上了大学。工伤保险维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

  (二)有利于推行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已被列入倒计时。一些事业单位将完全企业化,职工将面临下岗分流,或二次就业,或待业待老。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社保一体化管理,有利于人员流动,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因单位的变革而受影响,即使单位不存在,仍有社会保障作依靠。

  (三)提高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待遇水平

    按照海南省的情况,事业单位因公伤亡的待遇水平与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相比在待遇项目与标准方面是有较大差别的,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略高出事业单位因公待遇。事业单位因公伤残缺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企业单位比事业单位明显高出2—3倍;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较之工伤保险待遇的供养抚恤金也较低(目前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伤亡抚恤还没有参照民政部2004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存在问题与思考

  (一)政策的适用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事故才可按工伤处理,反过来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因为溯其上,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海南的工伤保险,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较早地把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制度范围,从改革的力度来说是较大了,对全国的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改革也起了带头作用。但法律依据上权威性不够,因而影响到某些操作的合法性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所以制度、政策、法规之间的架构都应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衔接。

  (二)海南事业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十几年来,费率一直按缴费工资的0.5%征收,从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支付比例来看,事业单位之间是有区别的,比如农业科学研究、邮政业、医疗机构、公路养护这些单位,工伤发生率要高,而学校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事故发生率最低。因此,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费率也应有所区别,建议在不同的事业单位集群可规定2—3个不同的费率档次,以体现公平。

    总之,事业单位实行工伤保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单位改革,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事业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实施过程平衡顺利,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积极配合,政策深得人心,社会反映良好。尽管其政策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衔接,但通过实践证明,实施过程并没发生波折,其社会效果日益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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